咸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二)负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认证认可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
(三)宏观指导全市的质量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湖北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研究制定本市质量发展战略;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实施精品名牌战略。
(四)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省局部署的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省局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调解和处理质量纠纷。
(六)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组织开展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量值传递;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计量违法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七)负责宣传贯彻 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积极推进质量认证工作,并按省局的部署,对质量认证中介机构的行为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
(八)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九)负责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收购、加工、销售、仓储等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对食品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
(十)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标准和计量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受理工商部门移交的在流通领域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并依法组织查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承担市政府“打假办”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本市的打假工作,完成市政府授权牵头的市场专项整治任务。
(十一)按照规定负责本系统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本系统的科技工作;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的有关工作;指导市质量协会的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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